公告日期:2020-12-22
国都证券
关于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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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证券作为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鸿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 重 大 债 务 违 约 等 财 务 风 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公司前期发生实际控制人失联并转移公司资产、生产经营持续停滞、部分 资产被法院查封、主要管理层未履职等重大风险事项,目前公司在法院重整中,
详情请见国都证券自 2018 年 4 月 9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风险提示性公告。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以上风险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1、2020 年 10 月 10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鲁 15 破
1 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确认聊城髙新区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 92 位债权人的无异议债权。”
2、2020 年 10 月 19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 15 破
1 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制作的《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之源金属包装制 品有限公司、天津天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3、2020 年 10 月 19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 15
破 1 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之源金属包 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天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之源金属包装制 品有限公司、天津天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关于上述事项,其余详情请见管理人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部分资产被法院查封,主要管理层未履职。 公司正在接受法院重整,法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相关事项正在进行中。四、 主办券商提示
ST 鸿源及其实际控制人目前涉及多起法律诉讼,主办券商已从合法合规
角度,根据公司法和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多次督促 ST 鸿源及时披露公司被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所涉法律诉讼目前进展、银行账户查封冻结信息。截至 目前,公司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主办券商尚未收到前述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的 会议文件及决议公告,已提示并督促管理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后续将继续关注 ST 鸿源的公司治理、法律诉讼及重整进展情况,
督促 ST 鸿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法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相关重整事项正在进行中,公司持续经营 及公司治理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五、 备查文件目录
《国都证券关于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底稿》
国都证券
202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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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