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26
ST鸿源: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一、重整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3月26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聊城中院”)
根据债权人崔冬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ST鸿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己于2019年7月19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相关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披露的《管理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
2019年12月19日,聊城中院作出(2019)鲁15破1号之四裁定书,裁定
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之源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
天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三公司)合并重整,山东鸿源金属容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继续担任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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