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宇制药: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全宇制药资讯
2024-05-27 15: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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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7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勤证字[2024]第 002 号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甲 17 号 205 室

电话:010-85801637 传真:010-85801653

邮编:100029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勤证字[2024]第 002 号

致: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网站(www.neeq.com.cn)上披露了《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上午 10:00-12:00 在公司二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峰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与《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中所列明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
均为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27.58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700 万股的 58.8%,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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