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4年11月21日经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
二〇一四 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3
第三章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其对应的措施......5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管理......6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其批准程序......7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10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11
第八章 附则 ......14
武汉博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2014年11月21日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依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代理;
(五) 租赁;
(六)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七) 担保;
(八) 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许可协议;
(十一) 赠与;
(十二) 债务重组;
(十三) 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十六) 其他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 有关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有关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合同、协议或作出安排,在该合同、协
议生效及作出安排后,符合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的关联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