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4年11月21日经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
二0一四年十一月
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4年11月21日经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博晟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
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
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
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
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一)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30%的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10%的单项投资
(不包括合资、合作组建公司)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三) 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
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
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
议,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
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
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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