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18
证券代码:832191 证券简称:欣绿茶花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云南欣绿茶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富兴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欣绿茶花博览园有限公司、云南欣绿茶花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年 11 月 9 日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市江夏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谭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欣绿茶花博览园有限公司原股东
姓名或名称:湖北富兴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翟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欣绿茶花博览园有限公司工程承建方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云南欣绿茶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勇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欣绿茶花博览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汤勇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10 月 3 日,原告湖北富兴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富兴建设公司”)的母公司武汉市江夏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夏农业集团”)与第二被告云南欣绿茶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云南欣绿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第一被告武汉欣绿茶花博览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武汉欣绿公司”),由第一被告武汉欣绿公司向江夏农业
集团承租土地,打造以茶花为主题的博览园。2015 年 11 月 11 日,第一被告武
汉欣绿公司注册成立,其后第一被告武汉欣绿公司将茶花博览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了原告富兴建设公司。
2015 年 11 月,原告富兴建设公司与第一被告武汉欣绿公司签订《武汉欣绿
茶花博览园项目土地清表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富兴建设公司对第一被告武汉欣绿公司指定的范围实施场地清表处理,清表工作完成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支
付全部工程费用。前述工程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金额
397278.88 元。
2015 年 11 月 28 日,原告富兴建设公司与第一被告武汉欣绿公司签订《武
汉欣绿茶花博览园一期土方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富兴建设公司承包土方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支付全部工程款。工程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竣
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金额 1507435 元。
2015 年 12 月 3 日,原告富兴建设公司与第一被告武汉欣绿公司签订《武汉
欣绿茶花博览园一期围网施工合同》,由原告富兴建设公司承包博览园一期范围边界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支付全部工程款。2018 年 8 月,第二被告云南欣绿公司出具《关于武汉市江夏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武汉欣绿茶花博览园有限公司实物出资资产及受损情况确认函》,确认围网工程价值 506000 元。
2015 年 12 月 25 日,原告富兴建设公司与第一被告武汉欣绿公司签订《树
木移栽协议》,约定由原告富兴建设公司根据第一被告武汉欣绿公司要求移栽树
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支付全部工程款。工程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金额 57700 元。
上述工程均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合计 2468413.88 元,但第一被告武汉欣绿公司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费用。鉴于原告富兴建设公司的母公司江夏农业集团与第二被告云南欣绿公司共同设立了第一被告武汉欣绿公司,曾为合作关系,原告富兴建设公司应收的相关工程款的催索工作均由江夏农业集团负责进行,江夏农业集团亦与第二被告云南欣绿公司就原告富兴建设公司应收工程款及合作的其他事项多次展开协商,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予以推诿。
2018 年 12 月 26 日,江夏区行政审批局向第一被告武汉欣绿公司核发新的
营业执照,江夏农业集团正式退出第一被告武汉欣绿公司,不再持有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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