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8
证券代码:832162 证券简称:超思维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超思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一八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3
第三章总经理审查......5
第四章董事会审查......6
第五章股东大会审议......8
第六章关联交易执行......9
第七章附则......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深圳市超思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
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超思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
3.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1”或“2”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1”或“2”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由本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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