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0-30
公告编号:2018-029
证券代码:832151 证券简称:听牧肉牛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张应芳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监事
执行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云0103执2137号
立案时间:2018年2月5日
案号:(2018)云0103民初1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云0103民初1116号:1、被告张建英、张应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拓东支行支付所欠借款本金38,955.86元及截至2018年1月1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954.64元。2、被告张建英、张应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拓东支行支付以所欠借款本金38,955.8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
公告编号:2018-029
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2.5%计,罚息、复利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3、被告张建英、张应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拓东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4、如被告张建英、张应芳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拓东支行在本案所涉债权范围内对位于昆明市南窑小区111幢1单元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0419567)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暂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监事因上述事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目前正积极推动协调、和解工作,协调相关各方,尽快消除失信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同时努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监事张应芳目前正在积极沟通协调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会对该事项进行持续关注。
四、备查文件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开信息查询记录
2、《(2018)云010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
3、《(2018)云0103执2137号执行决定书》
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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