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08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该专户且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申请→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领导审批→公司财务部审批→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审批。若一次性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50%】,需提交董事会核准审批。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其可投资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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