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4
证券简称:海昌华 证券代码:832143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每年为
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3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
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公布。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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