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2
北京国枫(深圳)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C0107号
致: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2017年5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网站刊载的《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以下合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载的《深
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以下称“《监事会决议》”);
3. 贵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载的《深
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股东
大会通知》”);
4. 贵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载的《深
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以下称“《股东大会延期公告》”
5. 贵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延期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股东大会延期召开事项已在原定召开
日前2个工作日通知并告知延期后召开时间及延期原因,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会议于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上午9:30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南路蛇口工业区金融中心1栋5层1号大会
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梁栋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与贵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贵公司股份84,807,500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
的73.7457%,均属于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24日)持有贵
公司普通股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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