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7
公告编号:2024-025
证券代码:832139 证券简称:沃田集团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宇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处置中的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5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田加工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立案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加奎、赵嘉戍,被上诉人沃田加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国、夏振国到庭参加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沃田加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沃田加工公司与上海食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6 日签订的编号为 NX-2019JIK010 的《购销合同》;2.判令上海食
品公司退还沃田加工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 31248000 元及利息
(其中利息以 31248000 元为基数,依 LPR 利率从 2019 年,12 月 20 日暂计算
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为 1338013.68 元,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日),现本息合
计 32586013.68 元;3.诉讼费由上海食品公司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上诉人上海食品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沃田加工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沃田加工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 年 7 月 7 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苏 0707
民初 4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原告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食品 进出口有限公司
签订的编号为 NX-2019JIK010《 购销合同》于 2020 年 1 月 2 日解除;
2.被告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返还货款 31203300 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
公告编号:2024-025
312033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1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止以 1338013.68 元为限)。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4730 元,由原告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8688 元,由被
告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 196042 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给付原告)。
(二)二审情况
2024 年 6 月 5 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苏 07 民终
47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 204730 元(上海食品公司已预交),由上海食品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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