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07
公告编号:2022-060
证券代码:832131 证券简称:斯盛能源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斯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2 年 9 月 22 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开庭
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昌平法院针对上述案件的
《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14 民初 8658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盟固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卫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材料供应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省斯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编号:2022-060
法定代理人:湖南省斯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于湘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湖南省斯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林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湖南省斯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北京盟固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或“原告”)与湖南省斯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斯盛”)系锂电池正极材料购销合同关系。自 2019 年 4 月起,原告与被告湖南斯盛先后签订多份《销售合同》,前述合同约定湖南斯盛向原告采购锂电池正极材料。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但湖南斯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被告林泳、于湘勇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出具《担保函》,约定二人对湖南斯盛在所有《销售合同》项下向原告所负对一切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担保,但二人亦未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故原告盟固利向昌平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被告湖南斯盛向原告支付货款 4,571,200 元;
2、被告湖南斯盛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730,982 元,及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至被告湖南斯盛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以 4,571,200 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3、被告林泳、于湘勇就被告湖南斯盛上述两项给付义务立即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告编号:2022-060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收到昌平法院在 2022 年 9 月 28 日作出的(2021)
京 0114 民初 8658 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结果如下:
1、确认盟固利对湖南斯盛享有破产债权 7,106,398.33 元(包括货款 4,571,200
元、违约金 2,453,641.58 元、案件受理费 69,915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
费 6,641.75 元);
2、林泳、于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湖南斯盛债务向盟固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盟固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对公司和子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对公司和子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服从法院判决结果,同时认真总结并研究案件,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判决,以维护公司的正当合法利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后,公司和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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