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18
烟台宏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烟台宏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细则》规定的信息以及相关管理机构、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或者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布,是公司须持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日常信息披露由财务
总监负责,相关部门应给予充分的协助。财务总监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统筹管理,准备信息披露文件;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报送工作;
(三)负责与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联系,反馈主办券商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四)负责汇总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将应予披露的信息形成书面报告;
(五)财务总监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七)负责起草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工作流程等文件;
(八)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
(九)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财务总监负责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财务总监的任职及职业经历按照规定进行报备并披
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细则》
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
财务总监处会同财务与资金管理部制订出信息披露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主办券商的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报告初稿。
(二)信息披露报告的审核
财务总监处对信息披露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财务总监处修改初稿,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报告的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以不可修改的电子文档格式送达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编制的期限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个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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