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5-22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HYLAND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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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2015年4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5年5月20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5年 4 月30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拟审议的议案亦已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截止2015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股份数9,3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300万股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的数据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9,300万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9,300万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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