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3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协苏意字[2017]第20170519-1号
二〇一七年五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号世纪金融大厦615室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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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协苏意字[2017]第20170519-1号
致: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审查,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及2017年度工作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关于会计师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报
告和2016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外部审计机构的
议案》、《关于<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年度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
2017年 4月 25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9日14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胡立新先生主持,公司设北京、成都、武汉3个分会场,通过现场同步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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