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道股份: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和道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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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17: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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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16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和道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见字[2019]009号
致:大连和道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和道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大连和道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刘翠梅出席了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大连和道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数24,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4,800,000股的100%。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8年度财务报告》;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7、《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8、《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议案》;

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0、《监事会关于<2018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议案》;

11、《关于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14、《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

上述决议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一致通过,其中,第11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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