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康复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顾)字〔2024〕第 1236 号
北 京 大 成 ( 武 汉 )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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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718 号浙商大厦 10 层(4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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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康复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顾)字〔2024〕第 123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
票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康复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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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http://www.neeq.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9:30 在武汉康复得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康复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
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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