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5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康复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三 )
大成武汉证字[2022]第 199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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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康复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武汉证字[2022]第 1996-3 号
武汉康复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康复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贵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事宜已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出具《北京大成(武
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康复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出具《北京大
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康复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出具《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康复得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公司本次发行已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现本所在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进一步说明,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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