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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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engduWuhanChongqingQingdaoHangzhouHongKongTokyoLondonNewYorkLosAngelesSanFrancisco
目录
释义......6
第一节 正文......8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8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9
三、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9
四、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10
五、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10
六、本次发行的限售安排......10
七、本次发行对发行人的影响......10
八、结论意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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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元科技”或“公司”)之委托,担任汇元科技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汇元科技本次发行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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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
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发行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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