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2
关于
浙江永裕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12 楼,200120
电话:86 21 6886 6600
传真:86 21 6886 5466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裕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永裕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永裕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裕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晓青律师、计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于2020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引言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相符。
二、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发表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定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c/announcement)刊登了《浙江永裕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3、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和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召开,但发生该等情形系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重要子公司越南永裕地板有限公司所在国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限制人员入境,导致公司无法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所致,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亦未收到公司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所提出的任何书面异议。因此,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召开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的召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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