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09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于
2018年10月18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 (2018)桂04民初19号]》。因未履行《黑龙
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
转让协议》”)与《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清偿债
务的义务,2018年3月,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
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作为被告起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三名被告向其支付清偿欠款、利息及律师费。该重
大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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