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7
公告编号:2018-083
证券代码:831950 证券简称:亚太能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3月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2月2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无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商丘市融丰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萌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屈长峰;嵇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商丘市开发区腾飞路与珠江路交叉口东北角维尼康综合楼1-2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059479XL。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商丘亚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其他信息: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105国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6233176Y。
姓名或名称: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海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其他信息:无
公告编号:2018-083
姓名或名称:刘红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其他信息:无
姓名或名称:刘兴亮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其他信息: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日,被告一商丘市亚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创商
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签订《人民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450万元用于购燃料油,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同日亚创商贸与商丘市融丰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丰担保”)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由融丰担保为亚创商贸向银行的45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与中原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被告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刘红军、刘兴亮与融丰担保分别签订了《反担保保证书》,约定如融丰担保代为清偿亚创商贸在中原银行的贷款后,则由公司、刘红军、刘兴亮及其配偶许桂梅以其所有资产为亚创商贸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合同生效后,亚创商贸未按约定偿还中原银行的贷款本息,中原银行于2017年9月30日扣划融丰担保在银行存入的保证金4,615,173.01元,归还亚创商贸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后融丰担保依法向亚创商贸追偿债务,亚创商贸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2018年2月5日,融丰担保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4615173.01元及支付担保费、违约金(担保费按原约定借款总全额的3%加倍收取,并每超三个月,再增加一倍收取,自2017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合同规定的担保金额的10%计算;未偿还代付款项违约金每日按代付款项的5%计算,自2017年9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公告编号:2018-083
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收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2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0月12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商丘亚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商丘市融丰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人民币4615173.01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刘兴亮、刘红军、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驳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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