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17
公告编号:2018-072
证券代码:831950 证券简称:亚太能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2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无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北顺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北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苗朝纲、焦言言、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中心城清林路546号城投商务中心3楼308号。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星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新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其他信息:商丘市开发区商永路南侧(商亳高速入口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944857XR。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7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海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其他信息:商丘市开发区商永路南侧(商亳高速入口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9249306B。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生物质锅炉供热节能减排项目合同》,合同内容约定:1.1、甲方(被告)负责提供土地及现有燃料仓库,乙方(原告)负责提供全套设备及全部配套设施、技术与投资。2.1、项目合作期限为10年,从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开始计算。在合作期内,甲方承诺每年使用乙方提供的蒸汽用量(保底用量)不少于2吨。项目合作期满后,如需延长合作时间,双方另行签订新的供热合作合同。10.3、因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发生任何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目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没有开工生产,原、被告双方又于2017年4月5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因市场行情因素没开工生产的情况下,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由乙方先开具燃料发票,开始支付时间为2017年4月。二、如果甲方开工生产,则该补充协议条款终止,继续按原合同执行。结算按该合同4.2蒸汽价款计算,抵扣按月支付金额,超出部分甲方应于次月10日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开具等额发票。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支付自2017年4月份至2018年6月份的款项共计560000元。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560000元(自2017年4月份起按每月40000元计算至2018年6月,原告保留2018年6月份以后被告应支付的款项的诉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收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2
公告编号:2018-072
民初6902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0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河南星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北顺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4月份至2018年6月份的款项共计56万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与原告方协商,尽快就该事项达成相关解决方案尽快实施。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依据本次诉讼判决,已对公司日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财产可能被强制执行,公司形象、行业信誉将受到质疑。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依据本次诉讼判决,已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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