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17
公告编号:2018-071
证券代码:831950 证券简称:亚太能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1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1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无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商丘市融丰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萌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屈长峰、嵇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商丘市开发区腾飞路与珠江路交叉口东北角维尼康综合楼1-2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059479XL。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商丘市众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红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其他信息: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086857821N。
姓名或名称:李淑霞
公告编号:2018-07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其他信息:无
姓名或名称:刘红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其他信息:无
姓名或名称: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海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其他信息:商丘市开发区商永路南侧(商亳高速入口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9249306B。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7日,被告众汇商贸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500万元用于购买机电设备,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贷款期限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2月17日。贷款合同同时约定了利息及定期付息、到期还本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日原告与被告众汇商贸公司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甲方如果代为履行了保证义务有权要求乙方归还垫付的全部款项及垫付之日起的利息及复利违约金等一切损失,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借款总额3%的担保费和20%的保证金,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甲方有权扣收该保证金。《委托保证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了加倍收取担保费用和除此之外以每日代付款项5%的违约金等。《委托保证合同》签订后由原告为被告众汇商贸公司向银行的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李淑霞、刘红军、亚太能源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了《反担保保证书》,约定如原告代为清偿被告众汇公司银行贷款后,则由被告李淑霞、刘红军、亚太能源公司以其所有资产为被告众汇商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合同均生效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将借款给付被告众汇商贸公司。被告众汇商贸公司未按约定偿还银行本息,中
公告编号:2018-071
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于2017年9月30日扣划原告在银行存入的保证金5127970.03元(代偿借款本金500万元、代偿利息127970.03元),归还被告众汇商贸公司所欠中原银行商丘分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原告向各被告追偿债务,被告至今未清偿原告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双方产生纠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众汇商贸公司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5127970.03元及支付担保费、违约金(担保费按原约定借款总金额的3%加倍收取,并每超过三个月,再增加一倍收取,自2017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照合同规定的担保金额的10%计算;未偿还代付款项违约金每日按代付款项的5%计算,自2017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中变更为按月息2分计算。
2、被告李淑霞、刘红军、亚太能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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