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2
公告编号:2023-018
证券代码:831948 证券简称:世纪天源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2)津 0110 预缴费第 6137 号》,关于公司与孟强、刘海强、赵银焕合同纠纷一案,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根据通知,我公司依法交纳了相关诉讼费,标志着该上诉由法院正式受理。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18
法定代表人:陆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孟强、刘海强、赵银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高管及股东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3 月 26 日,原告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孟强、刘海强及案外人何兆会、隋延鹏签订《股权收购合作协议》,约定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何兆会、隋延鹏持有的原滨
州市沾化区奥达热水器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04 月 02 日更名为滨州
世纪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51%的股权。被告孟强、刘海强在《股权收购合作协议》中承诺,原告成功收购何兆会、隋延鹏所持目标公司 51%的股权后,目标公司在 2018 年至 2021年应达到各项经营指标。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成为目标公司股
东,持有目标公司 51%股权。截止 2022 年 3 月 31 日,目标公司各项
经营指标均未达到被告孟强、刘海强在《股权收购合作协议》中的承诺。综上,原告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孟强、刘海强向原告支付因配套费未完成业绩承诺而需要支付的现金补偿款 426.338203 万元;被告孟强向原告支付因供暖净利润未完成业绩承诺而需要支付的现金补偿款 212.8504万元,被告刘海强向原告支付因供暖净利润未完成业绩承诺而需要支
公告编号:2023-018
付的现金补偿款 336.0796 万元;
2、若被告无法将差额补足原告,则请求判令被告孟强及被告赵银焕以其持有的滨州世纪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按照评估价值(价值时点为2022年3月31日)抵偿给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孟强、被告刘海强继续以现金补足。
3、判令被告孟强及被告刘海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
4、判令被告赵银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经过一审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判决
驳回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
求法院依法撤销(2022)津 0110 民初 6137 号《民事判决书》,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上诉请求;本案一审、
二审上诉费用由各被上诉人共同承担。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收到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2)津 0110 预缴费第 6137 号》,关于公司与孟强、刘海强、赵银焕合同纠纷一案,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根据通知,我公司依法交纳了相关诉讼费,标志着该上诉由法院正式受理。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3-018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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