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9
公告编号:2022-008
股票简称:安泽电工 股票代码:831945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华铝铝业有限公司存在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一、 违规对外担保基本情况
安徽宁国市先浩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浩材料”)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1 月 25 日分别与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
行宁国支行)签订了《小企业借款合同》,先浩材料从工商银行宁国支行申请两
笔贷款,金额分别为 300 万元、200 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 12 个月、8 个月,年
利率分别为 5.685%、5.846%。对该借款,先浩材料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向工商银行宁国支行的借款在 876 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时,先浩材料实际控制人汤建勇、唐娟为先浩材料向工商银行宁国支行的贷款,在 600万元的最高余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就先浩材料的上述贷款,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华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铝铝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11 月 27 日与工商银行宁国支行签订了两份《最高额保证合
同》,华铝铝业为先浩材料在共计 580 万元的最高贷款余额内向工商银行宁国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先浩材料以其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提供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依据该《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先浩材料担保的
公告编号:2022-008
主债权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
届满日),在人民币 12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华铝铝业依据与先浩材料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先浩材料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除包括本公告所述华铝铝业提供担保而享有对先浩材料的债权外,还包括华铝铝业向先浩材料提供的借款 466.8 万元及利息。
2018 年 8 月 30 日,工商银行宁国支行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安金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工商银行宁国支行将
其对先浩材料的两笔贷款本金 4,870,692 元、利息 50,168.83 元(截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转让给中安金融公司。2019 年 5 月 8 日,因先浩材料未履行还款义务,
中安金融公司诉至宁国市人民法院。2019 年 11 月 4 日,宁国市人民法院作出
“(2019)皖 1881 民初 19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先浩材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中安金融公司借款本金 487.0692 万元、利(罚)息 50,168.83 元(截
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罚息等;汤建勇、唐娟、华铝铝业对先浩材料所负上述
债务在各自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中安金融公司有权以先浩材料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
2020 年 6 月 8 日,中安金融公司向宁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
过程中,宁国市人民法院对先浩材料名下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予以查封并委托评估,因房屋评估拍卖程序复杂,处置时间较长,经中安金融公司同意,宁国市人
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作出“(2020)皖 1881 执 98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 年 9 月 10 日,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新评(2020)211
号《宁国市人民法院委托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截止评
估基准日 2020 年 8 月 14 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委估的先浩材料所拥有的厂房构筑
物及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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