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1918 证券简称:天立泰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大会依法独 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司是指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股东大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安徽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
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具体会议决议的方式,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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