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2023
(2024)沪正律意字第 081 号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姜柯律师、唐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
“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公布的《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公布的《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3)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公布的《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
(4)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5)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6)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的议案、登记方法(包括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及其他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00 在江西省吉
安市万安县五丰镇工业园二区横三路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蔡文珍主持。经核查,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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