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08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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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2018年5月7日召开。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祁冬、张颖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华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18年4月16日,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浙江华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4月16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8/2018-04-16/1523874625_980421.pdf),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参会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其它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9点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庙河路93号1-5
幢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其召集、召开程序《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8年4
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8
年4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上述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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