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化工子公司2600吨废酸被排河道 公司多次发生安全事故
股市有故事111
2018-08-14 13: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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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导报石宪亮 IPO鹰眼观察
在我国,农药生产企业属于重污染行业,国家对其废液、废渣、废气、原材料等都有着极其严格的管理规定,但于8月7日刚刚过会的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化工”)全资子公司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农”),却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通过第三方贸易公司之手,最终将2633.82吨废盐酸通过非法私设的暗管全部排放到新江海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2016年1月,第三方贸易公司及其负责人、具体实施人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犯污染环境罪”,给予了刑事及经济处罚。但这些废酸的生产源头江苏新农,却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新农化工拟招股书显示,江苏新农成立于2007年11月,为新农化工全资子公司,位于江苏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主营业务为化学农药原药和精细化工中间体的生产和销售,2017年的净利润为1494万元。新农化工拟募投的第一大项目“年产 1000 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 430 吨氯化钠项目”也将由江苏新农实施及经营管理。可见,江苏新农在新农化工生产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600余吨废酸最终流入河道
南通市港闸区法院2016年1月签发的《海门市汇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泉贸易”)、韩某等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汇泉贸易法人代表韩某供述,其于2012年2月投资成立汇泉贸易,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不带仓储),其在经营过程中,在南通市开发区竹行街道江东村新河储存运场租赁场地并建了盐酸储存仓库,请被告人顾某和曾某私设暗管。2013年7月开始,因部分废酸不好卖,其将公司从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废酸2633.82吨,通过私设的暗管全部排放入新江海河。
未到庭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以及汇泉贸易销售副产盐酸的往来凭证、发票等证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7日,江苏新农向汇泉贸易销售副产品盐酸共计2633.82吨,20元一吨,每吨补贴运费100-140元不等。经抽样检测,汇泉贸易购进的上述废酸PH值均小于1,有腐蚀性,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固废。
其实,从判决书来看,汇泉贸易从建设储存仓库时,就请人铺设了通外海河的暗管,公司一开始就存在偷排污染物的想法。事实也证明,汇泉贸易后来存在多次从多家化工厂买回废酸,然后通过暗管排放到新江海河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建设的“盐酸储存仓库”也有违法嫌疑,因为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批发(不带仓储)。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经营范围经营。”
至于对于此次重大环境污染,江苏新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江苏新农是如何认识汇泉贸易的?在签订出售废酸合同时有无检验该公司的有关资质?事前有无考察过该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销售后有没有监控废酸的最终流向?是否存在明知该公司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而仍向该公司销售的情况?是否存在明知该公司偷排废酸而仍向该公司销售的情况?等等。截至发稿,新农化工没有对经济导报记者作出任何解释。
危废品超量贮存,最终去向成谜
此外,今年6月份,有群众向媒体举报江苏新农不按规定处理危废物品。如东县环保局调查后回复媒体称:“没有发现江苏新农化工违法处置危废的行为。针对超量贮存的问题,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企业限期安全处置。” 该环保局一张记录江苏新农处理危废情况的纸张显示:江苏新农2016年委托吉林省一家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废1800多吨,2017年委托省内几家单位处理危废110多吨,2018年1月至5月份委托省内单位处理危废430多吨。目前,厂区内还有危废3300多吨,其中有1500多吨正在做转移申请。
而对于江苏新农被批准的危废储量上限为多少?超量贮存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或潜在风险?公司产生的危废品数量是否与公司的经营规模相匹配?公司是否了解这些危废品的最终流向?目前公司的超量贮存问题是否已经解决等,新农化工也没有给予答复。
在8月7日的发审会上,新农化工的环保及安全问题也引起发审委员的关注,并问询了这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例如: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对财务指标的影响;是否建立有关防范环保风险的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存在潜在的环保合规性问题,其环保费用支出与发行人生产规模是否匹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员工健康保护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2018年5月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多次发生安全及盗窃事故
对于新农化工“2018年5月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经济导报记者未发现公开媒体报道及新农化工方面的信息发布,公司也拒绝透露究竟是怎么回事。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不是新农化工首次发生安全事故。
据多家媒体报道,2008年12月,公司前身新农有限曾经发生管道漏气事故,结果导致周围村民围堵公司大门,打破部分门窗。因为这次毒气泄露,共有700多人进行了体检,20多人留医院观察。
除生产安全问题外,公司对危险化学品的内部管理也令人担忧。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今年1月签发的《王文龙、鲍卫东、陈永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王文龙、鲍卫东均为新农化工台州新农精细化工厂员工,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鲍卫东纠集被告人王文龙在台州新农精细化工厂仓库盗窃回收主催化剂约87千克,鲍卫东销赃得款人民币7万余元。
同年8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鲍卫东纠集被告人王文龙从台州新农精细化工厂盗窃回收主催化剂约23千克,鲍卫东销赃得款人民币17000余元。
同年6月至9月,被告人王文龙多次从台州新农精细化工厂仓库或者车间盗窃回收主催化剂约200千克,并在每次盗窃后运至仙居销赃给被告人陈永洪,销赃得款人民币8万余元。陈永洪再转手销赃给蒋某得款人民币211700元,另在陈永洪住处查获从王文龙处购赃且未销赃的回收主催化剂20千克,经估价,价值人民币68686元。
作为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其原材料、产品大部分都有毒性,内部管理本来应当非常完善。但奇怪的是,公司的两名员工竟然能轻而易举地多次实施盗窃行为。
违规销售农药被起诉
新农化工向邵福林、郑风喜等15人超范围销售农药,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公司内控及管理存在问题。
2013年7月,公司向陕西大荔县冬枣产区邵福林等15人销售捍绿农药(40%螺螨·三唑磷水乳剂),致使农户造成11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公司生产的捍绿杀虫剂取得的是农药临时登记,其临时登记证号为LS20110166,登记使用范围的作物为“柑橘树”,防治对象是“红蜘蛛”。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临时登记的农药只可在临时登记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和试销。该条例第七条还规定,经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农化工却在其产品应用手册(北方版)中,将该捍绿农药的使用范围扩大至北方的苹果树、梨树上,甚至扩大到北方的果树、棉花等作物上。
多位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的环保、投资、新闻界及社会人士表示,作为一家拟上市公司,保护环境不受污染、保证企业安全生产,为社会提供合格产品,既是公司的法定责任,也是公司不容推辞的义务,希望证券监管部门,在新农化工正式上市前能够彻底查清公司的环保、安全历史及现状,对社会公众的关切有个清晰的说法,以打消公众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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