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7
证券代码:831860 证券简称:盛安传动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运作,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供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维护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定向增发新股、公司到境内外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变更方案;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日常性关联金额;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向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公司单次财务资助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将其部分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必须有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将部分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明确授权内容与时限,每次授权时限不能超过五年,授权期限届满后需继续授权的,应当召开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地点。第六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但应当在股东会议通知中载明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时,股东大会审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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