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0-19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炫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五年七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炫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炫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特定涵义:
公司/炫泰文化/发行人 指 天津炫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831803)
本次定向发行 指 炫泰文化向1名特定对象发行1,000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的行为
本所 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天津炫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细则(试行)》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发行业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
则(试行)》
《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
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股票发行方案》 指 《天津炫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
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引言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炫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发行业务细则》、《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定向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炫泰文化本次定向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炫泰文化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按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炫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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