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25
公告编号: 201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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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831796 证券简称: 汉镒资产 主办券商: 长城证券
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公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失信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国发〔 2016〕 33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
定, 以及主办券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披露的《 关于提请投资者关注汉镒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就汉镒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镒资产”或“公司”)、 及其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进行了核查,经查询
全 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http://shixin.court.gov.cn/ )公示信息显示并经核实,公司及
其实际控制人郭钧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1、案号:( 2016)津 0116 执 81074 号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 201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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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滨功民初字第 5357 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汉镒资产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前
退还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 300 万元;被告
汉镒资产给付原告资金补偿款 69.75 万元;被告汉镒资产给付原告利
息损失;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
和解协议的
2、案号:( 2016)津 0104 执 3647 号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 0104 民初 7762 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汉镒资产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前
偿还原告韩建民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并支付 2016 年 11 月 4 日至 2017
年 1 月 17 日的利息 50 万元;被告汉镒资产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前
支付原告韩建民自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 日的利息 80 万
元及违约金 130 万元、律师费 19 万元、保险服务费 3 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
公告编号: 201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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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1、 案号:( 2016)津 0104 执 3647 号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郭钧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 0104 民初 7762 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汉镒资产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前
偿还原告韩建民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并支付 2016 年 11 月 4 日至 2017
年 1 月 17 日的利息 50 万元;被告汉镒资产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前
支付原告韩建民自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 日的利息 80 万
元及违约金 130 万元、律师费 19 万元、保险服务费 3 万元; 被告郭
钧对被告汉镒资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案号: ( 2017)津 0104 执 873 号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郭钧
执行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 0104 民初 11254 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汉镒资产应于 2017 年 5 月 1 日
公告编号: 201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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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原告韩建民偿还借款本金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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