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迅: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英诺迅资讯
2020-03-11 15: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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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11



证券代码:831789 证券简称:英诺迅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苏州英诺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英诺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

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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