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04
财通证券关于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 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和
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财通证券作为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风险事项类别
□涉及重大未诉讼仲裁 □停产、破产清算等经营风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 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事长、实际控制人等 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风险事项情况
1、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给予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9]2710 号);
(1)纪律处分主体及任职情况:
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晶光电”或“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兴国路 386 号 1 幢 1、2、3
层。
韦杰,时任董事长,男,1981 年 2 月出生。
(2)相关事实:
公司未在 2019 年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至 2019 年 9 月 2 日期间,
对预计不能披露2019年半年报的公司进行公开问询,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仍未对问询函进行回复,亦未配合提供其他说明文件。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公司的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3)处罚依据及结果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做出如下决定:
1)给予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2)给予公司时任董事长韦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2、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19]049号);
(1)自律监管措施主体及任职情况:
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晶光电”或“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兴国路 386 号 1 幢 1、2、3
层。
韦杰,时任董事长,男,1981 年 2 月出生。
(2)相关事实:
2019 年 4 月 10 日,丽晶光电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 7
月 24 日,全国股转系统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关于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年报问询函[2019]第 245 号),对公司 2018 年年报进行公开问询。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对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时限要求,公司应于
2019 年 8 月 3 日前将说明材料报送全国股转系统。全国股转系统已
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向公司出具告知函,截至目前,公司仍未对问
询函进行回复,亦未配合提供其他说明文件。
丽晶光电拒不回复问询函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韦杰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3)处罚依据及结果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信
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 做出如下决定:
对丽晶光电、韦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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