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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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释义与简称...... 3
第一部分 引言...... 5
第二部分 正文...... 7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 7
二、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8
三、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 8
四、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及结果...... 10
五、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文件......11
六、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12
七、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12
八、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 13
九、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在册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专项说明...... 13十、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说明...... 15十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的说明...... 15十二、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的说明...... 15十三、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失信联合惩戒情形的说明...... 16十四、结论意见...... 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161434
致: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项目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释义与简称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和达科技、公司、股指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
和达科技向共青城东兴博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备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次股票发行 指 上海中缔重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滋赢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共计不超过6,164,620
股(含6,164,620股)股票的行为
共青城东兴博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
发行对象 指 税港区备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中缔重
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滋赢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兴博元 指 共青城东兴博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备盈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备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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