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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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20268-00002号
致: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施铭鸿律师、余申奥律师列席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22年6月27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2022年6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下午14:30在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先明先生主持;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2年6月26日15:00—2022年6月27日15:00。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召开的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公告披露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统计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6,012,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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