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9
证券代码:831722 证券简称:阿迪克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2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2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出具一审判决(武汉市汉阳区人
民法院(2022)鄂 0105 民初 19093 号《民事判决书》);同时,被告东晨政康及韩昌铁针对一审判决情况,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法院已于 2023 年 3月 21 日受理。
本案件反诉判决已于2023年6月14日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终审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洪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2、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韩昌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父亲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徐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次诉讼的第三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股东徐健与夫人李晓锋与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晨
政康”)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签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商议将所持第三人公
司 37.031%的股份作价 1,900 万元转让给东晨政康。股东徐健与夫人李晓锋与东
晨政康又于 2020 年 9 月 7 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总价为
18,994,532.52 元,与夫人李晓锋应当在股份过户登记前付清转让款项。 基于双
方协商结果,双方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完成股权交割,但截止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东晨政康仍有部分股权转让款尚未结清,故徐健提起诉讼。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出具(2022)鄂 0105 民初 19093
号《民事判决书》。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出
具的(2022)鄂 0105 民初 19093 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6 月 14 日出具(2023)鄂 01 民终 71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徐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支付股份转让款 4,970,000 元及违约金 7,597,813 元(按合同
股份交易总金额 40%支付违约金 7,597,813 元)、资金占用费 2,186,800 元、律师
费 300,000 元,合计 15,054,613 元;
2、判令原告委派的人员担任第三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东晨政康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
1、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 0105 民初 19093 号《民事判
决书》 第一、二、三项,改判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股权转让款 2,733,034 元(不服判决金额为 2,200,000 元);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 0105 民初 19093 号《民事判
决书》)如下:
1.东晨政康公司支付徐健股权转让款 4,933,034 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东晨政康公司支付徐健违约金,以股权转让款本金 4,933,034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
倍的标准,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计算至上述股权转让金付清之日止,总金额不
超过 9,784,613 元;
3.东晨政康公司支付徐健律师费 300,000 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驳回徐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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