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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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广西瀚特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瀚特信息,证
券代码:831715),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 70 号桂林
创意产业园 7 栋 601 室。
蒋泰,男, 1960 年 11 月出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
谢燕姿,男,1969 年 5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瀚特信息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 3 月 31 日,瀚特信息向股东桂林瀚特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瀚特投资”)提供借款 1 笔,借款金额 27.00 万元,
占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68%,用于瀚特投资回购瀚特信
- 2 -息的员工持股平台桂林宇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员工离职
而放弃的股份。瀚特投资为瀚特信息控股股东蒋泰控制的其他
企业,该笔借款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全部归还。
2017 年 1 月至 4 月期间,瀚特信息再次向瀚特投资提供借
款 3 笔,累计金额 476.00 万元,占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3.80%,资金用途为临时周转。 3 笔借款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前全部归还。
瀚特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
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4.1.4 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
违规。
瀚特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蒋泰, 时任董事会
秘书谢燕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5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信息披
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瀚特信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蒋泰,时任
董事会秘书谢燕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3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则,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
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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