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升机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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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15: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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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 《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 公告了《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0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胡子俊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数90,785,6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73%。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义务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8、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O 二四年五月十六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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