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30
公告编号:2019-012
证券代码:831671 证券简称:东方传动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贤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丹阳、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寒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霍志坚、杨崇庆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扬州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寒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霍志坚、杨崇庆
公告编号:2019-012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故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月4日起诉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返还7228067.80元货款及迟延履行经济损失322173.79元(以7,228,067.8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为标准自2018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3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息共计7,550,241.59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案件进展情况:
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于2019年1月2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1月29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结果如下:
扣除已付的款项,被告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700,267.80元,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偿还33.7万元,余款6,363,267.80元自2019年第二季度起,于每季度末之前各支付原告100万元,直至将上述全部欠款付清为止(最后一笔363,267.8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若款项及时收回能有效缓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压力。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12
若本案件款项能及时收回,将会对公司资金周转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苏0312民初288号)
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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