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华升泵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24 第 01106 号
致:合肥华升泵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及《合肥华升泵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华升泵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倩怡、冉合庆律师(下称“天禾律师”或“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公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公告的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告的本次股大会通知中,因工
作人员失误,遗漏了业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公告了《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与会股东对《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未提出异议并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是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亦是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常规审议事项,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遗漏了该议案,属于工作疏忽,存在瑕疵,但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当日同时披露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已载明《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发布了股东大会更正公告,对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的遗漏瑕疵进行了更正,实质上达到了公示的效果,不会损害股东利益,且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与会股东未对此提出质疑,该议案可以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与会股东亦表决通过该议案。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 时,公司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人,代表公司股份 81,249,0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86%。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以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柴立平先生主持。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2 人,代表公司
股份 81,249,0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86%。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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