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9
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中港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中港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众勤律顾字6302号
致:江西中港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西中港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中港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者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4日召开公司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发表了《江西中港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西中港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中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符合会议的通知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26,000,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的证明。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一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海波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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