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2-29
四川三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川·广汉
2015年11月
四川三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2015年11月2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由四川广汉三星铝业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全称:四川三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深圳路西三段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
第六条 公司存续期限为自公司设立至长期。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
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社会创造价值;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使全体股东、员工获得合理的回报,同时积极参与 社会活动并尽到公司应尽的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有色金属特殊合金新材料研发;
铝合金型材制造;有色金属、铝制品、建筑材料销售及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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