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证券代码:831638 证券简称:天物生态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稿)
第一章 名词解释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中,除非上下文进行特殊说明,下列名词均按照本章
提供的解释进行理解。
(1) 总公司:系指“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 集团:系指总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子公司
与间接控股子公司),在本管理制度中,“子公司”均指控股子公司。
(3) 下属机构:系指子公司、总公司或子公司的分公司、总公司或子公司的
事业部等。
(4) 适用法规:系指:(a)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或地方性法规、规章、条
例、规则、守则、命令,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以及任何其他的规则、
标准或规范等;(b) 条约、公约、议定书及其他具有跨国法律效力的公
告等;(c) 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发布并不时修订
的规则;(d) 政府部门的命令、判决、强制令或裁决等。
(5) 资金:系指总公司及所有下属机构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
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
(6) 项目支付:系指在项目或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及成本费用的支付,
其中“项目”和“项目工程”按照《预算管理制度》中的定义。
(7) 采购支付:系指采购活动中支付的采购标的的对价,其中“采购”和“采
购标的”按照《采购管理制度》中的定义。
(8) 采购经办部门:系指按照《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具体负责采购的总公
司采购中心、总公司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纳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单位(以
下统称“资金管理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各下属机构。
第三条 公司资金实施预算管理,资金预算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营性支付管理
第四条 项目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前提条件:
(1) 该项目或项目工程已经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式立项并纳入项
目预算;
(2) 该项目或项目工程已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或类似法
律文件)作为支付依据。
第五条 预算未超支的项目支付流程
(1)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支付申请书(或类似书面文件),其必备要素包
括: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支付事项、支付金额、
支付依据(合同条款编号)、合同(作为附件),并签署后提交负责该项
目财务核算的会计(以下称“项目会计”)。
(2) 项目会计对上述支付事由和支付金额进行核实,并填写意见,上述说明
意见应当至少包括:支付总额、已支付金额、未支付金额、发票类型、
是否收到工程确认单(或类似单据)、是否收到收据(或类似单据)等。
项目会计签署意见后,将项目支付申请书提交总公司财务中心审核。
(3) 总公司财务中心应当根据该项目的预算对项目支付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
核,如果项目预算中没有对应的支付事项,或者累计支付金额已超出预
算,则必须签署“不同意”(或类似意思表述)意见。总公司财务中心签
署意见后,将项目支付申请书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4) 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启动支付。
第六条 预算已超支的项目支付的审批流程
(1) 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管理制度》中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提交申请。
(2) 上述预算调整申请按照《预算管理制度》中有关预算调整的审批流程获
得批准后,参照“预算未超支的项目支付审批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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