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1
证券代码:831638 证券简称:天物生态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
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及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中公司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不存在《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及职权: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拨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
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