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5
公告编号:2024-003
证券代码:831638 证券简称:天物生态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 月 3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23)新 2801 民初 3768 号,裁定准许库尔勒伟宇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宇水利”)撤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库尔勒伟宇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念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3
法定代表人:蔡宜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张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诉状,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对西尼尔氧化塘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采取 PPP 模式实施。
2017 年 4 月 10 日,伟宇水利与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公司承
建的西尼尔氧化塘综合治理项目土建工程承包给伟宇水利(原告)。
2018 年初因 PPP 项目被政策性叫停,伟宇水利以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为由
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2,181,809.5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00 万元。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 50 万元。
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责任保险费 40,022 元。
5、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1 月 3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23)新 2801 民初 3768 号,裁定准许库尔勒伟宇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宇水利”)撤诉。
公告编号:2024-003
(二)其他进展
目前与法院联系办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事宜。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未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 26,726,831.57 万元预计负债,
对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造成了较大不利影响。案件已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撤诉后将消除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尽快与法院联系办理解除诉前保全事宜。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裁定书》(2023)新 2801 民初 3768 号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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