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12
证券代码:831628 证券简称:西部超导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上交所证券账
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并将于2019年6月20日由科创板上市委2019年第7次会议审议。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能够通过上交所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将需要各位股东确认股票原值(限自然人股东)、提供关联方信息以及上交所证券账户等事宜,由于目前科创板审核及发行进度较为紧凑,为了有效推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进程并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股份)的成本原值(包括限售股
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将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请各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如进行申报的,需提供附件1所附资料,并请各位自然人股东将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先发到公司邮箱zqflb@c-wst.com,并将原件寄至“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2号,许东东收,029-86537819”。
鉴于登记结算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必要资料在2019年6月19日前邮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若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将视为放弃申报。
根据财税[2011]108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二、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
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有虚假、遗漏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本人承担责任。
请全体股东将附件2所附关联方信息于2019年6月19日前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扫描件发送到公司邮箱zqflb@c-wst.com,并将原件寄至“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2号,许东东收,029-86537819”。
三、请股东提供上交所证券账户号及开户券商名称
为尽快将公司股票迁移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请各位股东提供附件3所列信息。请全体股东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上述股东信息、股东代码卡及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于2019年6月19日前发送到公司邮箱zqflb@c-wst.com,并将原件寄至“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2号,许东东收,029-86537819”。
前期已与公司或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取得联系的股东无需再次提供上述账户信息。
四、提示全体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参加网下申购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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