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强节能:股东大会制度
永强节能资讯
2024-05-17 18: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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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7


证券代码:831502 证券简称:永强节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马鞍山永强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马鞍山永强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马鞍山永强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马鞍山永强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依法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范围内发行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相关要求参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当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授权事项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应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本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会议室。股东大会会
议地点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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